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社〔2022〕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修订,请结合引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落实落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9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公共卫生补助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安排和分配: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具体任务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时做好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供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各地区常住人口数、财力等因素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市县财力状况、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按照下述方法核定:
(一)核定任务。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技术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年度内应提供、完成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承担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几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水平及变化趋势,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销售价格和实际销售数量核定;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含对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对离退休人员经费的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等。上级补助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几年平均收入水平并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三)核定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含人员支出、药品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医疗卫生支出中的人员支出根据编制内正式工作人数,参照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医疗卫生支出中的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实际销售数量核定;医疗卫生支出中的业务支出(不含人力成本)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际完成数量和各自的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分别核定。成本定额水平可参照近几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其他支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几年平均支出水平并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第八条 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某地区应拨付资金=服务人口数量×人均标准×省级与市县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分配资金。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对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好、基本药物销售收入占比高的村卫生室,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适当提高核定乡村医生的绩效因素分配补助比例和标准。
第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提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分解下达。中央提前下达资金,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按规定于年底前分解下达;在预算执行中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及时分解下达。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上级补助资金及时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批复下达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补助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补助资金的收支能够单独、明晰反映,规范账务处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本地区年度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按上级要求组织对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