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齐政规〔202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消防车通道隐患排查治理
1.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在具备条件的小区施划消防车通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审批档案,明确消防车通道原规划位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施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涉及用地相关问题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2.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并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巡查,教育引导业主及外来车辆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时劝阻违法行为。
3.对经制止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拍照固定证据,报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上述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疏散通道、消防连廊和安全出口隐患排查治理
4.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全面排查疏散通道、消防连廊和安全出口状况,并进行政策宣讲和教育引导,对隐患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居民限期主动整改。
5.对逾期未整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拍照固定证据,报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属地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加强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治理
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排查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状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对消防设施隐患实施整改。
7.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完善消防设施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完善消防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信企业名录,并在媒体上曝光。
四、加强日常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8.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督办和情况汇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城镇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清理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
9.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筹管理本地区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10.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按照标准配备和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按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责任监督
11.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应急、住建、城管、公安、消防、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要结合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因知法而自觉守法,形成消防安全管理合力,共同打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12.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