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市)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对各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并成立由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考核工作的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各县(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年初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年初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2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逾期未上报或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办通知该地政府限期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该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或进行合理调整。
第八条由市水务局协商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于每年1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各县(市)要按照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同时报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各县(市)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在此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各县(市)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核算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各县(市)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保障,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目标
2.考核评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