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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佳木斯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的内容和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调查范围管辖和权限

第四条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和草原火灾。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5日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一)较大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二)有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火灾事故;

(三)受灾2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发生的火灾事故;

(六)政府或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事故;

(七)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及职责

第六条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根据调查范围和权限,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置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一)技术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1.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2.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3.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提出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措施;

5.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6.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二)管理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1.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2.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事故责任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4.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5.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6.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三)综合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1.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等工作;

2.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各项会议;

3.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处置;

4.负责了解、掌握各工作组调查进展情况,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5.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6.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7.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8.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

(四)责任追究调查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由纪检、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火灾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现场调查要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工作。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要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的专业性。

第五章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七条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第十八条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应急处置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六章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十九条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完成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引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等应急处置情况。

(四)认定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政府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根据需要主送、抄送相关部门,批复内容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取证材料等有关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章整改评估

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一年后,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一)评估组应当对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并配合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处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

(二)评估组应在成立60日内,向批准成立的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情况、评估结论。

(三)评估过程中评估组发现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不到位或拖延滞后的,由评估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四)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火灾事故评估组提醒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15日以内期限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以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行期间如国、省出台新规定,遵照执行。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7-12 有效范围: 黑龙江 佳木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