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三方字〔200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人社厅2022年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9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劳动法》和《
集体合同规定》,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行业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数量迅速增加。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大多规模较小,管理不够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工会力量薄弱,工作基础差,有的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员工权益缺乏保障,侵犯员工利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其劳动关系的区域性行业性特点越来越明显。因此,在这些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难度很大,需要通过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去年,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下发的《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 劳社部函〔2005〕195号再次明确指出:“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由一定区域内或行业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与相应的员工代表或工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或其中的若干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目前,我省一些地区在这方面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表明,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集中和产业集群的地区,积极探索和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经成为各地深化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高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切实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形式。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或行业内的劳动关系矛盾,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新发展。
二、培育和确立协商主体,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
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基础在于培育和确立好双方协商主体,增强其代表性。员工方代表主要由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为代表。企业方代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相应一级的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地区或行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先在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指导下,采取由员工和雇主分别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员工方和企业方的协商代表,并按照《
集体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首席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区域和行业以外的专门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协商代表应对各自所代表的一方负责,并接受所代表方的监督。
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也可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所属企业分别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还可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以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为主,企业工会参加,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本区域或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员工都具有约束力。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特点和企业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并将协商的重点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员工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有所区别,既要协商确定区域和行业共性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又要有利于具体量化企业的劳动标准,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集体合同。当前,要将工资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工资协商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推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欠薪补偿制度,特别要着力解决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严重侵犯员工利益的问题,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从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如在行业集群的地区要突出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在建筑行业要突出工资支付的保障条件;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事故的高危高发地区和行业要突出劳动安全保护问题;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突出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改制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突出职工的分流安置、债务偿还和经济补偿问题等,通过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要按照《
集体合同规定》严格履行程序。协商议题要广泛征求企业方和员工的意见;集体合同草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分别听取企业方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双方认可;要召开协商会议,经协商一致签订的集体合同,要有企业和工会双方的签字;集体合同要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所覆盖的企业和全体员工公布。
要加强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互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在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纠正和查处违约侵权行为。
四、加强指导和配合,共同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并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法制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定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协调有关各方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培训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协商能力;各级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推进基层的企业代表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组织体制,保证协商主体到位。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重视和支持集体协商工作,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要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三方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和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舆论宣传,提高集体合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集体合同工作的环境和社会氛围,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