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
齐政规〔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计划管理方式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深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
(一)深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的要求,落实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部署。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严控新增,做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与存量用地处置真挂钩。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方面,要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方式,对已完成立项审批或政府已与项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的项目用地,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政策,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未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市)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按照国家和省用地指标管理要求,提出四种指标配置方式:一是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二是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实行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按处置完成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配置计划指标;三是专项保障脱贫攻坚用地计划;四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明确项目用地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三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四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因此各类产业项目选址时,应充分考虑法定征收范围及年度计划指标等因素,优先选用存量用地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成片开发要求的土地。在申报成片开发方案时,按要求县(市)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的、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不得申报成片开发征收。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控制管理
(四)严格项目准入政策。严把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档次,着重引进占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违规圈占土地,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准入。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城市规模核定住宅、道路、广场用地标准,其中: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住宅出让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城市主干道路宽度(包括绿化带)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大城市不超过70米;城市游憩集会广场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3公顷。涉及教育用地的,学校学生规模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学前幼儿教育用地指标为10-20平方米/生,小学教育用地指标为20-30平方米/生,中学教育用地指标为30-40平方米/生,高等教育中专学校用地指标为≤45平方米/生,大学用地指标为≤55平方米/生。
(五)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和批准用地。扩建工程项目需申请新用地的,应当将原有和申请新用地面积一并纳入标准审核。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依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指标要求审核用地面积。
(六)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标准。工业用地严格执行各行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工业项目所需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对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厂房。
三、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
(七)严格开发区用地准入。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全部进园进区。开发区应当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用地功能分区,区内生产性用地不应低于70%。开发区可集中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对外转让、出租。对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投入,下同)小于2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集中安排在工业标准厂房中。工业标准厂房可以根据需要分幢、分层分割转让、出租。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单列。
(八)提高开发区集约高效用地水平。全市要努力争取到2022年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3500万元/公顷、3000万元/公顷,容积率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基础上再提高20%、15%,地均税收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工业用地出让时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税收及违约责任写入出让合同,是否达标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核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地均税收在项目达产时未达到约定标准不享受产业项目优惠政策。分期实施的项目,上一期建设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下一期建设原则不予供地。
(九)合理安排开发区附属设施用地。严格控制开发区内道路、广场、绿化等用地。开发区内公共道路不得设置隔离带和绿化带,公共道路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区内总面积的15%。开发区应集中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对区内企业不再安排同类设施用地。
四、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十)积极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县(市)区政府要绘制批而未供土地招商地图,引导和鼓励新建项目使用批而未供土地。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严禁违法供地、虚假供地、重复供地,严禁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严禁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
(十一)大力处置闲置土地。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源头预防、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期间正常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闲置土地情况的,不再供应新地。对于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可暂停处置,督促土地使用者积极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置换查封物尽快解封,待查封解除后,可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十二)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对老城区、老工业企业、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闲置地实行再利用。加大对僵尸企业和低效利用土地的管理和盘活力度,对虽未达到闲置土地标准但土地未开发建设面积较大的,在符合规划和再次出让条件前提下,由政府协议收回,或进行地块分割后部分协议收回,重新组织二次出让。对关闭、停产企业或新设立纳税人的新建项目连续12个月(含)以上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十三)鼓励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十四)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当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核算,地下建筑为多层的,各层用地面积以当层建筑面积单独核算。地下第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设立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地下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人防工程、地铁站场等设施开发建设商服等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十五)鼓励工业项目节约用地。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满足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满足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六)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鼓励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盘活挖潜,部分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改建、翻建、扩建厂房。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闲置地再开发和利用,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协商收回、转让出租、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经市、县(市)两级政府批准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主体责任
(十七)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土地节约集约效果好的县(市)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土地节约集约效果较差的县(市)区相应扣减用地指标。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争取国务院大督查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
(十八)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按国家及省级要求,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和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切实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倒逼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强化开发区评价成果应用,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对评价结果排名较差的开发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特别是长期处于全国或全省排名靠后的开发区核减其用地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清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