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区门诊检查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3〕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印发《齐齐哈尔市区门诊检查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
齐齐哈尔市区门诊检查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的工作发展方向,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难题,更大程度地满足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在门诊就医方面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门诊救助对象为我市各区持有本区域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群体中重病、重残、60周岁以上人员;
(四)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三、门诊医疗救助项目及标准
下列门诊仪器检查、生化检查费用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一)B超、彩超;
(二)各部位C T检查(不含256排及更高排数CT,不含双源CT);
(三)各部位X光检查;
(四)各类抽血化验;
(五)眼部视野项目检查、耳部声阻抗项目检查、喉部纤维喉镜项目检查。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各定点医疗机构上述检查项目规定价格30%的门诊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四、医疗救助程序
门诊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模式。市区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可对在本院就诊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开展门诊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对异地转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不进行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在就诊时携带低保证、低保存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上述门诊检查项目缴费单据原件(新农合门诊补偿的可提供复印件),到该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救助结算窗口办理门诊医疗救助手续,即时获得门诊医疗救助金。
对各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门诊救助对象,可对其上述门诊检查项目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进行门诊医疗救助。
对各区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门诊救助对象,可对其上述门诊检查项目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后的自付费用进行门诊医疗救助。
五、下列情况不纳入门诊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进行的门诊仪器检查或生化检查;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等;
(四)在市区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
六、审批结算方式
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即时审批方式,即:各区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区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结算时可立即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政策。
门诊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采取“季度结算”方式。即:每季度首月10号,市级民政部门结算市区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季度垫付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市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垫付情况无误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内。
七、资金管理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市、区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分户”核算管理,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累计结余的资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且要按照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
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