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佳木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24号)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健康佳木斯”战略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建立健全“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生育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点为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切实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城乡、区域发展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因地施策,大胆创新,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建设两个规范性托育机构。
2023—2024年,各县(市)区建成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部门参与、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措施完备、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域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四同步”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于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动员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实现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独立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联合,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在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1.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申请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落实备案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督促托育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加强登记机关的工作联系协调,在收到机构备案书1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开展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提供备案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3.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应急(消防)、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肃追究责任。
5.加强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制定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区社会力量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堵点和难点,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可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托育服务发展状况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通过采取返聘教育、卫生健康领域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婴幼儿护理技能人才培养,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护理(保育员、育婴员)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指导具备资质的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企业开展婴幼儿护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4.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在办理就业创业证后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5.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督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推广应用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要厘清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运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告,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佳木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佳木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限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三、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幼儿保育专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确定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五、民政部门:负责权限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城乡社区建设与城乡社区治理,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条件。
六、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七、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护理(保育员、育婴员)技能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具备资质的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企业开展婴幼儿护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八、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和审批。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相关工程建设的规范和标准。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营商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收集、公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失信信息。
十三、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十五、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宣传相关政策,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
十六、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七、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八、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九、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