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
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细则。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双重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公示。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同时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车辆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六)车辆外观不得喷涂巡游车标识和装配巡游车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其复印件,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已取得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5.车辆所有人为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接入营运意向书及其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三)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取得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约车车辆报废、所有权转让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动终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及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户口或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3.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4.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驾驶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备查;
(二)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
(三)督促驾驶员定期对网约车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四)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提供服务;
(五)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六)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等信息;
(八)每次接单时都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乘客预约的驾驶员一致;
(九)保证车辆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十)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运营、安全行车、文明服务、着装整洁;
(二)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乘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法违规行车、停车;
(四)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监护人陪同;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
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网约车查处情况通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通报情况作为对驾驶员服务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同时答复投诉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8年12月29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