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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相关事宜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相关事宜的公告
齐政发〔2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由国家林业局2011年3月批准建立。现对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的范围、功能区划、管理模式等公告如下。
  一、湿地公园范围
  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境内,按东-南-西-北顺序分别与市党政机关办公中心、齐齐哈尔市新中林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明月岛风景区接壤,地理坐标为123°51′32″—123°55′00″E,47°20′35″—47°23′42″N,总面积1590公顷。
  二、功能区划
  湿地保育区473公顷,恢复重建区459公顷,宣教展示区394公顷,合理利用区247公顷,管理服务区17公顷。
  三、管理模式
  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对湿地公园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依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进行统一管理,并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资源监测,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等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在公园边界和各功能区主要位置树立界碑、界桩,设置宣传牌、警示牌等湿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湿地公园所在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违反《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行为,并开展好对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禁止在湿地公园内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三)禁止在湿地公园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禁止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违者将依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妨碍湿地管理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3-02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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