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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切断病原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三、全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不得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泔水),出售或者赠与用于以饲喂生猪为目的的餐厨垃圾(泔水)收集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

  四、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泔水)运送至生猪养殖场(户)用于饲喂生猪。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情况的排查和清理工作,逐场逐户登记,加强餐厨垃圾(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畜牧局会同市食药监局、市市容环卫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9-21 有效范围: 吉林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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