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2012年4月19日冀政〔201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冀政字〔2015〕50号)规定, 继续保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重点建设项目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促发展、保投资、稳增长的有力支撑,是增税收、扩就业、惠民生、促和谐的有效抓手。当前,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为切实解决目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重点建设项目对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按照“改进、创新、提高”的原则,现就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选择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现代物流、旅游、金融、文化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或产品精深加工,并对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五)对全省或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六)其他领域的重要项目。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坚持“六优先”,即优先安排央企战略合作项目,优先安排曹妃甸新区和渤海新区骨干项目,优先安排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重大利用外资和民营企业项目,优先安排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省级及以上产业聚集区和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二、项目选择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全省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工业项目须在省级及以上产业聚集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建设,项目投入产出比高,总投资与年销售收入之比达到或超过1∶2;
(五)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保证区域能源消耗增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六)项目单体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20亿元,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七)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有项目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金或首期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八)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
(九)项目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其中:计划开工项目,需审批或核准的,要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实行备案管理的,已完成备案并能够出具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水、电、路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前期项目,只安排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并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严格审定程序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申报、评审和审定。
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对各县(市、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把关,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每年一次性向省发展改革部门集中申报;省有关部门负责跨区域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工作。
除省级及以上审批或核准项目外,申报省重点建设计划项目,须经过省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项目技术工艺、建设方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能减排、社会风险以及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力与支撑引领作用等内容出具评审意见。发现弄虚作假的项目,两年内取消建设单位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格,并给予全省通报。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征求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印发正式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本着抓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确定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安排数量不超过500项,并且坚持优中选优,不搞区域间数量平衡。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加强指导,坚持月度统计和季度通报,完善三级协同协调机制,省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观摩调度活动,各市、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项目观摩等活动,并完善专题调研、专人跟踪、联合督导等多种调度形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对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全省生产力布局和本地主导产业定位及发展规划,并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谋划实施优势和特色明显的立市强市、富民强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大力推行“四个一”的工作模式,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
五、保障建设要素
(一)建设用地。国家每年分配的土地指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确保60%以上用于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优先保证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年度重点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核实项目年度建设实际内容及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资源情况提出安排用地项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执行。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建设用地的1/4-1/3给予支持,其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配套解决;不能提供配套的,省里原则上不予考虑;配套指标不到位的,省安排指标不下达计划。各市、县(市、区)为省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用地情况,作为年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要努力挖潜盘活存量,增加建设用地资源总量,并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用地。
(二)建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投融资平台和信用担保平台建设,主动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重点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落实银团贷款。在安排政府专项资金、争取中央预算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中,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三)生产条件。各级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配套条件,给予全力支持和保障,特别是高峰用电期间保证对重点项目建设不实行拉闸限电,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和早日投产。
六、加强后期管理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要加强稽察和审计,确保建设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监管,严肃查处骗取、挪用土地指标和征而不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发现弄虚作假的要收回所配置的资源。要完善重点建设项目退出机制和竣工验收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投资效果后评价。同时,要加强项目质量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努力把重点项目建成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责任,坚决遏制重点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完善政策支持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政策性收费有浮动空间的,均按最低标准取费;能减免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给予减征、免征和缓征本级收入的收费。对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策”。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税、金融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给予项目建设大力支持,并不断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重点建设项目创建绿色服务通道,形成推动重点建设的整体合力。
八、加强谋划储备
按照“建成投产一批、开工在建一批、前期推进一批、谋划储备一批”的要求,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工作力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不断档。健全谋划工作机制,构建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共同组成的长效工作体系,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条件,完善激励政策。强化谋划方向指导,委托高层次科研单位或咨询机构开展概念性、前瞻性专题研究,向市、县(市、区)和企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支持,激发企业投资创业、做大做强、主动合作、谋划项目、做实前期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储备库,实行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动态调整。
九、强化组织领导
充实各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力量,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个责任处室和一名联络员,实行定期议事制度,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完善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责任部门,健全问责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投入更多精力盯办跑办重大项目以及抓好建设条件、承诺事项、相关政策的协调落实,安排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员充实项目谋划和跑办队伍,并保障工作条件,完善激励机制。
十、优化外部环境
创新重点建设项目服务方式,加强“贴近式”、“保姆式”服务,积极推动项目代办制和建设过程的警务制,实现政务提速、服务提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恶劣现象,从严查处扰乱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行为,及时受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避免因重点建设引发群体性事件,努力营造全社会和谐、共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要参照本意见制定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意见,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