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工字〔2008〕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人社厅2022年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9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以下简称《
办法》),已由省政府发布实施,为做好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方案,加强指导,主动服务,做好参保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二、深入开展宣传。结合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和“平安计划”等法规政策的宣传,要对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强化集中宣传,加强日常宣传,提高针对性、增强生动性、保持连续性,积极促进个体工商户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积极沟通协调。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出台贯彻实施《
办法》的政策措施。
四、及时确定缴费方式和办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调查摸底、准确测算的基础上,及时确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办法和数额。缴费数额可以采取下列之一的办法确定:
(一)按固定雇工人数确定;
(二)按营业面积确定;
(三)按年营业额确定;
(四)其他缴费方式。
按固定雇工人数确定的,依据《
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计算缴费数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雇工名册备案。雇工人数和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按营业面积和年营业额计算缴费数额的,应依据本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社会生活指数变化情况,经过测算后确定。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依据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监察,对拒绝参加工伤保险及瞒报雇工人数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主动提供服务。要注重指导个体工商户高度重视生产经营的安全,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要开通“绿色通道”,对个体工商户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给付,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