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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0〕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提升全市质量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奖项设置兼顾工业、农业、服务业,充分体现齐齐哈尔市特色优势和经济结构调整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本市内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企业和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考核、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示范带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周期为2年。每届颁发市政府质量奖3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3个。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质量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协调机制。齐齐哈尔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公告、组织协调日常评审和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方法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符合国家质量、环保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三)具有牢固的质量基础、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富有开拓创新能力,主要表现在质量品牌、技术、创新和效益等指标位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的情况,无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方法。根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由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也可经县(市)区政府推荐。中省直企业可直接推荐。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2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人员及第三方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市场经济,熟悉齐齐哈尔市情,对齐齐哈尔市经济发展有深入研究和见识。

(二)具有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接受过相关质量知识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方法。

(四)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实践经验。

(五)熟练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第三方评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的营业执照,同时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

第十二条  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聘任。

      第五章  评审依据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依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结合齐齐哈尔市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材料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组建专家评审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专家联评。专家评审组成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联评,根据资料联评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成员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结论、现场评审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获奖企业和组织推荐名单。推荐名额应多于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额。

第十九条  会议联评。召开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提出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公布。市政府审定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宣传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的宣传,突出宣传齐齐哈尔市各领域有竞争优势的重要产品品牌和市场营销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质量发展目标,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宣传交流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带动全市各行业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奖企业和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撤销所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一)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二)国家、行业或地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质量问题投诉;

(四)出口企业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广泛接受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和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坚持公正廉明,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参评单位技术机密。对违反纪律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评审专家资格。对于第三方评审机构违反评审纪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专业评审资质。涉及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撰写自我评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取消其申报或接受评审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审和被评审双向监督制度。被评审单位可对评审人员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反馈意见。

  第八章  奖励及经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向年度获奖企业和组织颁发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牌、证书等。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12-29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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