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吉劳社工字〔2008〕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工商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办:
为贯彻落实《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省政府197号令),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应高度重视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其所有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的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促进个体工商户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注册、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对未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个体工商户,由相关部门告知其应按省政府197号令参加工伤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报或瞒报雇工人数、营业面积、营业额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由职能部门按照省政府197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到所在统筹地区办理参保手续。
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4月25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营业执照或许可发放机关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 于 年 月 日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