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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5〕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由于近两年煤炭价格下降,供热成本有所降低。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煤热联动机制,对牡丹江市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市区供热价格
  1.热电联产:由现行40.00元/㎡调至38.16元/㎡。其中,居民住宅按供热使用面积收取,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收取(下同)。
  2.区域锅炉:由现行38.00元/㎡调至36.25元/㎡。
  3.分散锅炉:由现行36.00元、35.00元/㎡调至不高于34.02元/㎡(原低于34.02元/㎡的不准上调)。
  以上供热企业的类型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居民住宅的供热使用面积按《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执行。
  三、对市区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对象仍按原优惠热费标准执行。
  四、停止用热的用户,向供热企业缴纳应交热费总额25%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五、供热企业要提高供热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生产成本。
  六、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标准自2015年10月15日供暖期开始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原市区供热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11-17 有效范围: 黑龙江 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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