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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
长府发〔201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我市引松工程贷款将于近期偿还完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科目,将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0元,非居民自来水价格和特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40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和《关于实施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14〕195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6-15 有效范围: 吉林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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