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8日
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
省林业厅
为提高对突发林业灾害的预防控制应对能力,减轻和消除突发性重大林业灾害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原则
本制度所指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是指用于应急处置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所需,由省、市、县分级负责保障的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
(一)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储备。
处置重大林业灾害所需应急资金,要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体系,当发生重大林业灾害时,由本级政府视灾情,本着救灾需要、到位及时的原则实施保障。
(二)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
处置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应本着规模适度、配置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和突出重点、辐射周边,专项储存、集中管理,保证安全、保证急需的原则实施储备。
二、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区域划分
划分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区域,便于执行不同的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规模,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防控区域与森林防火区域的划分原则一致,不再另行划分。
(一)市级区域划分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延边州、吉林市、白山市、通化市、长白山管委会,西部地区包括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白城市。
(二)县级区域划分,以国家确定森林火险区划分为标准,分别称为一级森林火险区、二级森林火险区、三级森林火险区。
三、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的确立与管理
(一)规模与种类。
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主要为处置省内发生重、特大或危险性较大林业灾害及国家调动跨省区处置重、特大林业灾害及时提供所需装备、机具、设备等。根据我省发生林业灾害的主要特点,确定各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的规模和种类。
1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规模。
(1)省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按照装备7500人(森林火灾5000人、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2500人)应急处置力量的标准,物资储备价值1500万元(森林火灾100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500万元)。
(2)市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
东部地区按照装备800人(森林火灾500人、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300人)应急处置力量的标准,物资储备价值150万元(森林火灾10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50万元)。
西部地区按照装备400人(森林火灾250人、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150人)应急处置力量的标准,物资储备价值80万元(森林火灾5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30万元)。
(3)县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
一级森林火险区按照装备300人(森林火灾200人、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100人)应急处置力量的标准,物资储备价值45万元(森林火灾3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15万元)。
二级森林火险区按照装备250人(森林火灾150人、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100人)应急处置力量的标准,物资储备价值30万元(森林火灾2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10万元)。
三级森林火险区按照装备200人(森林火灾100人、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100人)应急处置力量的标准,物资储备价值20万元(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各10万元)。
2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
(1)森林火灾应急物资储备。森林火灾应急物资储备主要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或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物资紧急需要和因扑救火灾造成扑火设备大量损耗时的应急补充。实施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可根据本地扑救森林火灾类型需要,分别在下列物品名录内确定储备品种或数量,物资储备种类为:
扑火防护服装(包括防护服、靴、头盔、手套、防烟护目镜、携行背囊等);帐篷(包括班用棉帐篷、单帐篷、双人帐篷等);风力灭火机;
灭火水枪;
组合工具(包括三号工具、点火器、便携式燃油筒等);
割灌机;
油锯;
手投式干粉灭火弹;
通讯设备(对讲机、GPS定位仪);
便携式发电机。
(2)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物资储备主要用于重大、特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防控和除治时的紧急需要和因扑灭灾疫情损耗时的应急补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防控和除治应急物资储备,可根据本地灾疫情需要,分别在下列物品名录内确定储备品种及数量,物资储备种类为:车载式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灭虫布杀器;
害虫诱杀灯;
各种害虫诱捕器;
打孔注药机;
通讯工具(对讲机);
扑救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雨靴、山地鞋、面具防护镜、手套、野外工具包等)。
(二)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1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需求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会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部门分头组织实施采购。
2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需求报本级财政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采购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采购。
(三)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
1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各级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库专门用于存储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灾害应急物资,库房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库房日常管理由各级林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物资储备库选址要保证交通便利,库房条件要符合长期存管物资要求。
2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1)物资储备日常管理。要按照现代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储备物资验货、发货、出入库登记、保管、维修及防潮、防火、防盗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对物资储备进行清点、检查和运行维护,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物资储备调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本级《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和处置重、特大危险性林业灾害的实际需要,负责物资储备的应急调用工作,应急调用物资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3)物资储备更新和补充。根据物资储备的数量和保管期限,要适时对达到储备期限的物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定期更新和补充。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年度物资储备更新和补充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因更新而调出的物资根据本地林业灾害防控物资需求情况,本着统筹兼顾、优先急需的原则向基层单位无偿配发。因调用、更新需再购装备物资按本制度中已规定的条款执行。
(4)物资储备管理经费保障。物资储备管理经费主要包括物资储备仓库库房管理维修费、物资储备维护保养费和耗材购买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物资调运费等,每年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物资储备存储期限。
根据林业灾害处置应急物资的保质期限和保管情况确定存储期限,储备物资在达到最高存储期前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避免造成物资浪费。
(1)机具类存储期限。防火类:割灌机、油锯、灭火水泵、发电机、风力灭火机、扑火组合工具等机械类物资最高存储期为10年;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类工具机械类存储期为5-10年。
(2)装备类存储期限。救灾防护服装、帐篷等棉质防护类物资最高存储期为8年。
(3)通讯类存储期限。电台类通讯设备最高存储期为8年,对讲机等带有蓄电池类通讯设备存储期为5年。
四、处置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的责任
处置重大林业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林业、财政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级应急物资的采购使用、调配和日常管理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等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要加强运输保障,做好社会各方面运输能力调查,形成以公路运输为主、铁路运输为辅的应急物流交通运输网络,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事实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