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人社规〔20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精神,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哈尔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精神,制定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创新校企合作模式。以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目的,以培训技能岗位职工为重点,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加强校企紧密合作,大力推行“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育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第三条 培养目标。根据我市企业岗位需求,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为1年,高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2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并获得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可延长至3年。
第四条 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第二章 培训准备
第五条 确定企业。申请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培训、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健全;能选拔同一职业(工种)20人以上参加学徒培养。
劳务派遣人员可参加岗位所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训需求达不到指定人数的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指派技工院校以联合办班方式,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条 确定培养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培养对象。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七条 确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学徒。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培训机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第八条 确定培训计划。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养专业及级别、教学课程、学时安排、学徒管理、考核评价等方案。
第九条 确定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育模式,开展新型学徒培养。企业、培训机构要制订与岗位生产、学校管理、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培养制度,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学徒培训,建立相应教学质量考评体系。
承担新型学徒制教学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可按照《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核记学分,学徒培养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第十条 确定培养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第十一条 确定实施方式。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企业与培训机构按照合作协议分别承担相应教学和培训任务。企业培养主要通过本单位以师带徒方式实施;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确定师资来源。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完成培养计划中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训练、职业素养等学习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十三条 确定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徒保障。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学徒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未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学徒未完成培训计划,不给予补贴。
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技工院校参与。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非全日制招生重点,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共同培养学徒。
第十九条 宣传动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联系工信、国资、商务等部门,动员组织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二十条 资料上传备案。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市本级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单独列支就业补贴的各区、县(市)企业,按照资金渠道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报送(上传)以下材料:
1.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学徒花名册。
5.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职工提供劳务派遣合同)。
6.企业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第五章 补贴申领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采取先期预支、事后结算的方式拨付。
(一)预支培训补贴。企业申报参加新型学徒制,经审核合格开班后,由受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支50%培训补贴。
(二)后续培训补贴。企业培训、考核完成后,需提交企业出具的学徒培训验收合格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公示和拨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培养专业和级别、培养学徒人数、培训时间、补贴资金数额等。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履约培训。开展新型学徒制企业与培训机构要互相监督培训协议履行情况。企业要检查职工在培训机构一体化教学学习情况;培训机构要回访学徒在岗实训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评。每期学徒结业后,企业与培训机构要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学徒培训验收合格报告并提供学徒培训获得的相应证书、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等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故意骗取、套取、虚报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今后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