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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牡政发〔201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规范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廉租住房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廉租住房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共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更好地解决我市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
  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屋来源
  (一)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在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收购后经改造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线标准1.5倍以下)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地户籍3年以上,并在本地生活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自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等房改优惠性质的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按照本地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被征收待安置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家庭成员名下已转让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住房(含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的。
  五、廉租住房价格及共有产权比例
  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比例暂定为保障对象占80%、政府占20%。
  六、低保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申请书;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主照片;
  (五)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原件、复印件。
  七、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申请书;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主照片;
  (五)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原件、复印件。
  八、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审核程序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九、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竣工数量,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情况,确定年度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指标。
  (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先特殊困难家庭后一般住房保障家庭的顺序,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指标落实到户。在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户数大于年度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指标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摇号、抽号方式落实共有产权指标。
  (三)获准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落实共有产权指标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摇号、抽号的方式分配廉租住房房源。
  重度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原则上分配到低楼层或者电梯楼。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共有产权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十、加强购房合同管理
  获准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牡丹江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购房行为自愿、购房价格、购房金额、产权比例、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房屋处置的约束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一、付款方式
  (一)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应当在入住(房屋交付使用)时交清房款。
  (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在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牡丹江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转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用作购房款。保障对象入住廉租住房后,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十二、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售房资金缴入财政部门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回购资金和偿还政府性融资本息。
  十三、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政府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二)取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总房款的80%为基数计算缴纳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比例及准予办理全部产权的期限。公有产权登记在“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十四、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5年内有特殊原因需要交易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每年按购买价格2%折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市政府可以优先回购或者由保障对象按省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后,自行转让。购买廉租住房或者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十五、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同时应当加强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廉租住房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10-15 有效范围: 黑龙江 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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