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团省委 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7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特制定了《哈尔滨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哈尔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3.哈尔滨市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
4.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基本情况表
5.就业见习协议书
6.就业见习证明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1
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黑政规〔2017〕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
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团省委 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72号)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青年社会实践能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定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场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县(市)就业见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做好本区、县(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三)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同级人社部门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青年
见习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
(二)受理、审核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三)建立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与取消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成为见习基
地。初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
(四)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管理制度、就业见习计划方案和具体流程说明书;
(七)经营场地、见习岗位指导人员简历等证明材料;
(八)单位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册。
第十一条 由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根据单位申报材料和现场踏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对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人社系统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下发认定文件并统一授予“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留用率达20%以上,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所认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对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收回“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对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相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的;
(二)内部制度落实不严,未按规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三)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欺骗冒领补贴资金行为的;
(四)对见习条件、待遇、施训、考勤等制度落实情况不达标的见习基地,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整改验收不合格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监督考评的;
(五)因自身原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其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办理增减员手续及就业见习补贴初审工作,监督考评见习条件、待遇、施训、考勤等制度制度落实情况。市、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台账制度,调整见习补贴档次,定期抽查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制度情况。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职责
(一)
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符
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
业务内容。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见习关系。
(三)制定见习方案,并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落实方案;建立考勤制度,配合人社部门考核见习人员出勤情况。
(四)要加强见习人员安全管理,确保见习人员安全。见习开始15天内,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未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五)见习期间,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六)就业见习终止,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解除就业见习关系协议书》(见附件5);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基地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6);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要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应按见习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就业见习任务,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保守见习单位商业及技术秘密,执行全日制用工、标准工时制,见习岗位地点须在当地辖区内,确需出差需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如不能履行以上责任的,见习单位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第五章 就业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与期限。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含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于下个见习期提高至60%。其中留用率计算是:见习期满实际留用人数/见习期平均见习人数%;实际留用人数为见习基地与留用见习人员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第十八条 补贴申报与拨付。见习基地每季度末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单位按月向见习人月发放生活补助的银行支付凭证、见习人员考勤表。对申请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的见习基地,于见习期满时还需提供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尚未使用“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的县(市)可采取其他方式申报。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月工作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不予核算该月份见习补贴。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的核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进行初审核查,按季度报人社部门复核送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将申领就业见习补贴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加强数据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坚决杜决骗取、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尚未使用“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的县(市)可采取其他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相关事项办理程序
(一)增、减员手续办理。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应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向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增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保险缴费凭据原件及《就业见习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双方就业见习关系生效,见习补贴自就业见习协议生效日期开始计算。
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解除就业见习关系,应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向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减员申请,并提供《解除就业见习关系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双方就业见习关系解除,见习补贴自就业见习协议解除日期终止。
(二)见习基地事项变更。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
尚未使用“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的县(市)可采取其他方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计制度。市人社局将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团省委 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72号)要求,及时向省厅报送《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及见习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年对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市人事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意见>》(哈人联〔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