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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意见
吉人社函字〔2013〕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人社厅2022年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9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省工伤康复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关于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推进和规范工伤康复工作,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的总体部署,探索工伤康复工作新路径,拟选定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省直煤炭系统进行规范工伤康复工作试点。

  二、根据全省工伤康复医疗资源和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部工伤保险司要求,并借鉴广东、湖南等省份先进经验,试点期间暂确定吉林月潭康复医院为吉林省工伤康复中心,承担全省“先康复后鉴定”试点工作任务,配合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为确保规范工伤康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起“四位一体”的工作新格局,要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相互衔接、规范有序地推进。

  四、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认定结论信息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共享。

  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吉林省工伤康复中心签订服务总协议,各试点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吉林省工伤康复中心签订服务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制订《吉林省工伤康复经办服务管理办法》、《吉林省工伤康复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对工伤康复经办服务、工伤康复提前介入、工伤康复评估程序等事项进行界定和规范。做好工伤康复资源的整合、规划、管理、康复费用结算及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先康复后鉴定”的工作程序,实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与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同时审查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工伤康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吉林省工伤康复中心要严格执行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伤康复任务。接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好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出具工伤康复初期、中期、末期评估报告。加大基础建设和设备设施的投入,加强工伤康复人才,特别是职业康复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不断提高工伤康复质量、效率和水平,完善工伤康复技术手段,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

  五、规范工伤康复工作,探索“先康复后鉴定”工伤康复新机制是一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2013年2月20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13-02-20 有效范围: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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