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新标准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4〕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确保配套费足额征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45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的通知》(黑财综〔2014〕97号)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自2003年8月1日配套费开征以来,未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部门。市开发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开发区负责征收,其他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和执行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200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欠费项目,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使用分配比例。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分配比例为供热设施50元/平方米、燃气设施15元/平方米、供水设施12元/平方米、公共消防设施5元/平方米、综合设施83元/平方米(主要包括: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
五、缴费时间和额度。
(一)在工程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申报材料到征收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缴纳配套费总额的50%以上。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须持房屋面积测绘认定书办理缴费手续,经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对工程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后,开发建设单位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的应缴配套费数额,将剩余款项一次性结清。
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配套费时,须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规划图纸(规划总平面图)(办理开工时)。
(二)房屋面积测绘认定书(办理竣工时)。
七、缴费办理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应分别在工程开工、竣工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征收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经征收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复核后,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发建设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凭缴费回单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
八、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规划、土地、水务、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协助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九、征收配套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十、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应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配套费实行减、免、缓。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