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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涉及行政复议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涉及行政复议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政发〔2024〕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涉及行政复议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3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1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1
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件)
序号 文件标题、发文字号
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办字〔2011〕41号)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办字〔2012〕54号)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57号)

附件 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件)

序号 文件标题、发文字号
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冀政字〔2022〕42号)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1-23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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