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佳木斯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4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70%;到2025年,8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稳定发展的乡村医生队伍。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室步行超过15分钟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分室。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已设村卫生室的村屯原则上将不再审批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实现全覆盖,确保村民就近步行15分钟就能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没有服务空白点;实行村卫生室分类管理,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参照个体机构管理,数量不再增加,到2025年,从业人员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3名的标准配备。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2.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村卫生室建立药品购销账目和出入库管理记录,规范门诊处方、日志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杜绝年底突击开药行为。鼓励村卫生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
3.严格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季度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每年复核率要达到20%以上。
4.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强化对村卫生室管理职能,在设置、资产、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对力量薄弱、人员短缺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抽调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或者短期派驻,直至村卫生室配齐乡村医生。
(四)健全乡村医生培养机制。
1.开展继续教育培训。2016年至2025年,各县(市)区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我省实施的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建立“村来村去”乡村医生培养机制。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由各县(市)区申报计划并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县级政府要与订单定向生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
(五)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以乡村卫生一体化为抓手,支持鼓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各县(市)区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县、乡医疗机构工作。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考核聘任村卫生室室长,使村卫生室成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
2.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免费进行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20天;组织乡村医生免费脱产进修,每年不少于15天。乡村医生应加强中医药知识学习,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病治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开展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需要,乡村医生要主动为本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相关规定,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拓宽乡村医生服务空间。利用省乡村医生咨询服务网站和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乡村医生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咨询、医疗信息等服务,不断满足乡村医生政策、业务需求;开展医疗技术培训、乡医论坛、解难答疑等栏目,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技能;与省内外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链接,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转诊就医提供信息服务。
(七)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县级政府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一是落实村医工资补助。二是将不少于5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下沉村卫生室,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和补助资金拨付给村卫生室。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三是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中:中央3元,省级2元,县级不低于2元),给予定额补助。四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五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六是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预算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转。
县级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确保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级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补助政策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高于200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3.实行乡村医生清退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考核不合格且逾期(6个月内)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九)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建设、民建公助、乡村医生自建等形式,村医自筹达到标准化村卫生室,在拨付补助经费时应给与适当奖励,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实行村卫生室“六统一”管理,统一机构名称。村卫生室命名为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分室);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制作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室、诊查室、治疗室、药房、处置室等工作场所的标识标牌,设置统一标准的宣传栏,及时更新宣传内容;统一规章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下发各项医疗制度及工作职责,村卫生室装挂上墙;统一档案资料。统一居民健康档案、门诊处方、日志及财务账目;统一基本设备。统一配备资料柜,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医疗设备;统一工作着装。统一配发印制村卫生室名称字样的工作服和胸牌,坚持做到挂牌上岗,持证执业。
2.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加大投入,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村卫生室信息管理工作站基础上,利用现有新农合信息系统网络,采购独立服务器,设置村卫生室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最终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搭建村卫生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中心,支持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新农合门诊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系统管理等功能,逐步实现同新农合系统、基层卫生管理系统、县级卫生信息平台的对接。
3.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降低其执业风险,改善执业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卫生计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物价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应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