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8号
)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黑价经〔2017〕257号)规定,为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供热单位对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热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热力销售价格,即27元/平方米(含税价)。
二、执行范围为齐齐哈尔市市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
三、执行时间自2017—2018年度供热期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3-13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