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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执行期至2025年12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佳木斯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推进实施《佳木斯市加快推动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方案》,实现全市创意设计产业跨越发展,深度赋能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完善公共服务

(一)明确发展导向。制定和发布《佳木斯市创意设计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围绕我市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农机制造、文化旅游、影视动漫等重点发展方向招商引资。对在我市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500强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经认定,除我省奖励扶持以外,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经合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打造佳木斯市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向园区引入的创意设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向创意设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的,经审核认定,按照评估确认的办公场所房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全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省、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郊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重大创意设计产业项目。对我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重点企业,其研发项目获得国家、省各类创意设计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坚持“一事一议”原则,由创意设计产业领导小组报请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再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有利于促进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建立领办、代办等“绿色通道”制度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

二、强化要素支撑

(五)设立支持资金。统筹利用好工信、发展改革、科技、商务经合、宣传、文广旅等领域专项资金。政府引导、推动设立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不少于500万元。鼓励县(市)区设立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省、市专项资金形成配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人才引培。建立全市创意设计人才数据库,突出产业需求导向,围绕发展农机装备制造、绿色食品加工、新能源产业等重点领域引进人才,帮助符合人才政策的创意设计人才解决配偶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符合人才条件规定的,可落实子女入学政策,可享受我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驻佳高校)

(七)优化用房补贴。对在我市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设计机构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工作室,可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办公场所。第4—6年,免除50%房租,第7—9年,按75%收取房租。(责任单位:郊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意设计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开发适应创意设计产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贷款业务。鼓励创意设计企业利用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等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上市企业,按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激活市场需求

(九)培育消费市场。将创意设计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政府和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与我市创意设计机构建立3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励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促进交流合作。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创意设计论坛交流、品牌赛事、展览展示、设计发布等重大活动,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在我市市场化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不低于活动费用支出的30%予以补助,每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重大活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一)推动科技提升。重点扶持农机制造、绿色食品、文化旅游等创意设计企业优先发展,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文化和科技融合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为具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新产品、新技术提供服务平台,促进实现产业化。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扶持本土特色产业发展。对赫哲族文创、红色文创、冰雪设计、非遗民俗等领域有突出贡献、被评定为市级“创意设计龙头企业”的,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总额度不超过企业投资金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动创意设计龙头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十三)拓展境外文化市场。对俄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体现我市文化特色、积极实施并实现海外发行的单个电影、电视剧、商业演出、版权(出版物、动漫、游戏)和文化创意产品等,按经认定的当年度出口实绩给予10%额度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经合局、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讲好佳木斯创意设计故事,大力弘扬创新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对举办推动我市创意设计文化宣传普及的展览展示、知识培训、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四、补充说明

(十五)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且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创意设计门类为《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所明确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本政策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十六)本政策措施中需市级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需县(市)区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市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十七)本政策措施由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全过程绩效监管,并将有关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八)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到期前由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调整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4-28 有效范围: 黑龙江 佳木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