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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齐政规〔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5年第7号)要求,现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齐政发〔2013〕59号)进行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一段中“各县(市)区全部在重点治理区名单之列,除讷河市和泰来县以外,其他县、区均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之内”修改为“我市市区及泰来县属西部平原防沙农田防护区,其他各县(市)及碾子山区属于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将第二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三、将第三段中“交通、建设、国土、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修改为“交通、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发改、环保、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修改为“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
  四、将第四段中“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规定,我市市区及龙江、甘南、克山、克东、拜泉、依安、富裕等县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东北黑土地治理区之内,在上述地区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必须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讷河市、泰来县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按二级防治标准执行。为便于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涉及不同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不降低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律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修改为“市区及各县(市)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规定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区划类型确定防治标准。”
  五、将第五段中“凡在我市实施的矿产开采、冶炼、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机场建设、港口码头建设、地质勘探、文物考古、生态移民、滩涂开发、荒地开垦、林木采伐、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修改为“凡在我市开办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建设项目;矿产、冶炼、建材、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和滑雪运动等生产建设项目;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扰动地表,土石方挖填、运移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对征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1万立方米以上”修改为“对征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5万立方米以上”;“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齐政规〔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5年第7号)要求,现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齐政发〔2013〕59号)进行修改,将文件第二条中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0135/201712/c02_128695.shtml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齐政发〔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省政府确定公布的全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各县(市)、区全部在重点治理区名单之列,除讷河市和泰来县以外,其他县、区均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之内。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防治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薄弱。一些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忽视生态环境建设,忽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破坏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现象突出,只开发不治理、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方破坏等问题十分普遍,城镇生态环境状况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强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效控制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为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水土流失忧患意识和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内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交通、建设、国土、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及工矿企业等生产建设单位都要积极支持水土保持工作,认真完成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发改、环保、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在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办理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关,共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二、依法规范生产建设行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都要把防治水土流失纳入生产建设和开发内容,不得随意开挖土石、倾倒弃土弃渣、破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规定,我市市区及龙江、甘南、克山、克东、拜泉、依安、富裕等县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东北黑土地治理区之内,在上述地区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必须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讷河市、泰来县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按二级防治标准执行。为便于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涉及不同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不降低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律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
  采伐林场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要将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在我市实施的矿产开采、冶炼、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机场建设、港口码头建设、地质勘探、文物考古、生态移民、滩涂开发、荒地开垦、林木采伐、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其中,审批制项目,应在向市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应在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应在市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后、市住建局办理项目开工审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对征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要将是否具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列入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目录,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已建和在建项目应当依法报送水土保持方案而未报送的,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补报并完成恢复治理。
  三、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制止;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乱开发、乱开采、乱建设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认真查处,并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治理机制。坚决贯彻“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科学、合理、可行,在保证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和防治标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建设单位的防治费用成本。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不予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意识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意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水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0135/201309/c02_128414.shtml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4-01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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