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政规〔20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以及《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户籍人口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
(二)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五)遗体消毒费(价格在50元以内);
(六)提供一次性纸棺1个(价格在180元以内);
(七)提供平价骨灰盒1个(价格在200元以内)。
上述(一)至(四)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实行免费,具体标准按照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五)至(七)项属于群众治丧必需的殡葬三项延伸服务,具体由各殡仪馆按照上述标准核减。
以上费用免除政策,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否则不在费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费用免除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费用免除项目,提高费用免除标准。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过世后,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三)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四)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对属于本地户籍的,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免费项目范围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当地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
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或在市域内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持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户籍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户籍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民政局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火化逝者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个月低保资金标准。
四、资金来源和结算办法
(一)资金来源。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县级(含梅里斯区)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区级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各承担50%,据实列支。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上年度本地遗体火化数量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情况,编制本年度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结算办法。各殡仪馆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含殡仪馆先行支付的异地过世并就地火化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清单报属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属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向属地民政部门拨付资金,再由属地民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当地殡仪馆。符合土葬政策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次性丧葬费用由属地民政部门预支,年末与属地财政部门统一结算。以上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年末由区级财政部门(不含梅里斯区)与市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地。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鹤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民政部门要规范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监督指导市殡仪馆等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逝者火化信息档案库,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财政部门要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及纸质《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卫生机构做好在医院救治的死亡患者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明》签发、保存及信息报告与核对等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要凭据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办理逝者户籍注销、信息登记、保存。负责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签发与登记,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逐步探索网上办理或依托数据共享进行联办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减少申报材料,确保群众一趟办结。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各殡仪馆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应该妥善处理基本殡葬服务与非基本殡葬服务的关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严禁未经法定程序增设或提高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费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殡葬惠民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