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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齐政规〔20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等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

二、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使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推进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网上受理、办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统筹安排评标场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若出现我市评标专家数量不足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地不足等情况,可选择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在省内其他交易中心或省发改委确定的社会化交易场所进行评标工作。

三、创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担保制度,投标人可以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以以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市住建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明确科学的评分参照标准。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业绩等客观因素进行量化评分。资格预审可以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采取有限数量制方式的,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规定数量时,应当直接转入公开招标程序。

五、统一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评标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

方法A(平均值随机系数下浮法):Pp等于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投标报价后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1-E%)的乘积,当N≤5时,则Pp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1-E%)的乘积。

方法B(平均值随机系数法):Pp等于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投标报价后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N≤5时,则Pp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评标基准价系数X作为评标基准价Pp。

方法C(二次平均法):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投标报价后总报价进行第一次平均(当N≤5时,第一次平均值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对所有小于或者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包括去掉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第二次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Pp。

方法D(价差随机系数法):先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投标报价(当N≤5时,不用去掉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用剩余评标价中最大有效投标报价与最小有效投标报价之差与Y的乘积,加最小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Pp。

方法E(随机权重法):先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投标报价(当N≤5时,不用去掉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用剩余有效投标报价中最高有效投标报价乘以Y的积,加上剩余平均有效投标报价(剩余平均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投标报价后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Y)的和作为评标基准价Pp。

2.随机调节系数

X值取值范围为0.990、0.995、1.000、1.005、1.010共5个数值。

Y值取值范围为0、0.1、0.2、0.3、0.4、0.5、0.6、0.7、0.8、0.9、1共11个数值。

E值取值范围为3、4、5、6共4个数值。

N为有效投标报价家数。

3.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和随机调节系数抽取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商务标评审开始前,在招投标现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并根据计算需要继续抽取X值或Y值或E值,并当场公布。

4.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以Pp为投标报价合理界定值,将有效投标报价P与Pp进行比较,按照比较的绝对值由低到高排序(当比较的绝对值相同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当多家投标人排序并列第一时,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选取资格审查评分高的为中标人,资格审查评分相同时,招标人应选择社会诚信评价好的为中标人;不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选择社会诚信评价好的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实行评定分离模式,综合评估的内容和标准按本意见附件执行。具体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并书面说明每名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而后由招标人定标或者由招标人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

1.招标人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报价定标原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报价由低至高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报价相同时,按综合评分高低确定排序,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实力信誉定标原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信誉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信誉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得分相同时,按综合评分高低确定排序,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招标人定标应在评标结束后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组织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 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票决法。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1个中标人,并注明投票理由。

(2)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发表各自意见,进行集体商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1个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议一般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也可在招标人自行选定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定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公示。

定标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宣布定标纪律、规则和流程;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倾向性意见;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进行定标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和定标报告。招标人定标的相关资料应当作为招标投标档案备案留存。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鼓励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减少招标投标层级。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前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法”并实行评定分离模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招标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及审计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非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必须招标以外的公共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也可以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项目设计和造价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市直各单位和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的项目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由第三方造价中介机构审查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后,经市住建招标管理部门履行招标相关手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使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从社会信誉好、市场行为规范、技术实力强的企业中选择邀请3家以上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的,应当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价格备案后,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社会信誉好、市场行为规范、技术实力强的中小微企业为承包人。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施和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市住建招标管理部门履行直接发包手续。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控股企业或被控股企业。

其他县(市)及南四区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条明确的方法执行。

八、进一步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牵头推进建设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会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入场统一集中交易的管理,实现场外无交易。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企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投标行为,以及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行为、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组织招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依法对“评定分离”工作和招标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评标定标结果合法公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市场管理,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督,严厉查处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市住建部门建立对建筑市场相关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结合我市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九、进一步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负责。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行使定标权,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制度。招标人应当严格标后履约管理,对履约过程中发现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文件相关承诺、违法分包转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十、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市级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进行随机检查,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技术部分评审内容和标准.doc

2:资信部分评审内容和标准.doc

3:报价部分评审内容和标准.doc

4:权值界定表.doc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 10月31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齐政规〔2020〕5号

本意见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19〕5号)同时废止。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3122/202008/c02_107752.shtml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10-31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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