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缴纳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缴纳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缴纳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齐齐哈尔市缴纳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减轻政府、社会和家庭负担,根据《齐齐哈尔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办法》(齐政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全市养老机构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群体。
  二、缴费标准
  按照市民政局与中标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签订的中标合同规定,每人每年保险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
  三、资金来源
  (一)全市公办养老机构“三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全部由政府承担。
  (二)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自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管辖区政府、养老机构、参保老年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市辖六区(不含梅里斯区)政府所需承担的保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县(市)、梅里斯区政府所需承担的保费,由本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赔付项目和标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范围,由中标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以投保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协议为准。
  (一)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12万元/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相关约定赔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事故残疾保险金:12万元/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赔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赔付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保险金:2.4万元/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相关约定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适度住院日津贴保险金:每日津贴100元/人,每保险年度累计180日为限。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相关约定赔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五、基本原则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工作总体上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购买”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政府资助,引导机构参与,动员老年人加入,在全市养老机构范围内,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市场运作。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中标保险公司对参保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并负责宣传、推广以及保险购买、赔付等具体事项。
  (三)自愿购买。投保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参保老年人如有购买意愿,可通过养老机构,与中标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六、投保理赔方式
  采取统一投保方式,由养老机构组织参保老年人统一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参保老年人集中签字进行确认。参保老年人如果出现意外伤害,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付。
  七、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中标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与中标保险公司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意外伤害险推进中所遇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提供所需资金保障。中标保险公司应安排专人,及时优质地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查询、索赔、投诉等服务,保证老年人投保、理赔渠道顺畅。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民政部门要协助老年人进行理赔维权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市辖六区(不含梅里斯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本区养老机构参保老人数据(报表见附件),于8月10日之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于8月20日之前,将参保老人数据下达至中标保险公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其他县(市)、梅里斯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本县(市)、区养老机构参保老人数据(报表见附件),于8月10日之前,将参保老人数据下达至中标保险公司,并同步报市民政局和本县(市)、区财政局备案。
  (三)中标保险公司依据各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参保老人数据,于8月底前完成承保工作。
  (四)以后每月如有新增人员,各部门应按照上述当月时间节点,完成参保老人数据报送、承保和备案工作。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8-05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