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升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治理能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新区高水平发展,依据《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佳木斯高新区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佳办字〔2021〕20号)精神,在高新区前期按照区级体制建立一级财政、实行收支统管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独立财政体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充分赋予高新区财政自主权。对高新区实行收支独立财政体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原则,合理界定高新区收支范围,实现高新区财政自主管理、自行发展、自求平衡。
(二)充分激发高新区发展内生动力。高新区收入实行市和区总量分成政策,各项支出由高新区统筹财力自主安排,激励高新区用好用足招商引资奖励等各项政策,做大自身财力,实现良性循环。
(三)充分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坚持“谁招商谁受益,谁投入谁受益”,鼓励域内外政府推动辖区企业退城入园,招引企业落户高新区,促进高新区快速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一)收入管理
1.缴库级次。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实现的所有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下同),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统一缴入国家金库佳木斯高新区支库。
2.分成方式。
(1)截至2021年末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原有企业实现的税收,市和高新区按8:2比例进行分成,由人民银行采取总额分成方式上解国家金库佳木斯市中心支库,上解比例为80%;非税收入由高新区自行支配,市不参与分成。
(2)截至2021年末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原有县(市)区企业(东风区、桦西工业园、江北经开区),以2021年税收为基数,超基数部分高新区与县(市)区五五分成,未达基数按实际入库数返还县(市)区。
(3)2022年起落户高新区的企业、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市与高新区分成比例。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在高新区落地的项目,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高新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佳政规〔2021〕5号)规定,项目投产兑现投资方政策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级5年内100%返还县(市)区,第6年开始,以第5年为基数,基数100%返还县(市)区,增量部分由高新区和县(市)区五五分成。
3.上级补助收入。中央、省下达转移支付及收入增量返还涉及高新区部分,市财政全额拨付高新区。
(二)支出管理
根据高新区职责,确定经济、社会事务等支出管理办法。
1.高新区各项支出。高新区人员工资、机构运转、深化改革、招商引资、兑现优惠政策等项目支出,由高新区统筹安排。原市财政工资统发人员2022年起由高新区自行发放。
2.市级财政事权支出。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高新区行使,市财政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相应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收入征管。高新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各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市税务局要按照《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佳木斯高新区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佳办字〔2021〕20号)明确的高新区产业规划布局范围调整税务征收机构,成立高新区税务机构,负责高新区托管区域内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市财政局根据保既得利益原则,负责企业划出县(市)区的财力划转。
(二)加强预算管理。本方案实施后,市政府按一级财政对高新区进行管理。高新区要统筹各项资金,按照“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要求优先保障人员工资、机构运转等基本支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预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汇入市本级预算草案,向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建立保障机制。如国家和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或重大项目支出对高新区财政运行带来重大影响等,由高新区提出申请,市财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对高新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体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试行)》(佳政办规〔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