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6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修改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将附件3中“齐齐哈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删除。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龙沙、建华、铁锋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等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交通违法和肇事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使用非政府资金、非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原因依法被暂扣、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区域、车型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详见附件4:区域划分图)。
一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
光复街、丰恒路、永安大街、新化路、龙安路、平安南街、龙华路、景新街、龙沙路、卜奎大街、全福路、西二道街、公园路所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
文化大街北端点、中华西路、中华路、站前大街、龙华路、和平西街、南马路、民意路、合意大街、文化大街北端点所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域:除本条所定一、二类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均为三类区域。
区域的划分,将随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第七条 车辆类型划分(见附表1)。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计时、计次(日)或包月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须安装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
1.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计时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前15分钟(含)停车费,自第16分钟开始至第60分钟为首小时。其他停车场、停车泊位免收前30分钟(含)停车费,自第31分钟开始至第60分钟为首小时。首小时后一类区域按每增加30分钟为1个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二类、三类区域首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1个计算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见附件2.1,2.2,2.3)。
2.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停车场,一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40元,二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三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5元。超过24小时的,按标准重新计收。
3.无合法计时设备的收费停车场,24小时内按首小时收费标准收费,实行计次收费。超过24小时按首小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二)计次收费。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见附件2.4,2.5)。
(三)计日收费。以车辆停放日为计费单位。每日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为24小时(含),每超过24小时按一个计日单位累计计算(见附表2.6)。
(四)包月收费。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第九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道路范围内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环卫清扫车。
(三)为乘客提供便利,在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的规定位置等候旅客的出租车和接送旅客即停即走的机动车辆。
(四)进入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车15分钟,其他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免费停车30分钟,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况的除外。
(五)进入医院就诊患者的机动车辆凭当日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免收停车费。
第十条 凡实施收费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要设立醒目的进出口标志,车位停放划线清晰,管理到位,计时设备齐全。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提供税务票据。经营者要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停车免费时间、12345举报电话等内容。收取停车服务费时,没有价格公示和提供税务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城管部门在依法批复各类停车场、停车泊位时,应同时注明其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性质及所在区域类别。经营者按审核批准后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性质和所在区域类别,依据本《规定》中划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车型分类
2.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3.明码标价公示板样式
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区域等级划分图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0143/202406/c02_4777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