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实现殡葬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对我市户籍人口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实行免收政策,同时免除特殊贡献群体、特殊困难群体部分殡葬延伸服务费。现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服务费免除及丧葬补贴救助范围
(一)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对我市户籍人口免除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遗体存放费(3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骨灰寄存费(普通骨灰盒寄存格位1年以内)。
(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驻佳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英模、牺牲的民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免除告别厅使用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免费提供保障类骨灰盒。
(三)异地丧葬补贴救助。对异地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补贴救助标准可由各县(市)、建三江管委会参照减免项目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1个月低保标准。
二、政策实施
全市各级殡葬服务机构在结算治丧费用时,按照机构所在地免除标准,直接免除本市户籍在本市死亡火化人口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治丧人若自愿选择更高档次服务而产生的价差或选择其他服务项目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治丧人承担。异地死亡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由治丧人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各县(市)、建三江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佳木斯市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附后)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三、资金保障
市城区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市殡葬服务机构承担,资金缺口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各县(市)、建三江管委会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建三江管委会殡葬服务机构承担,资金缺口由各县(市)、建三江管委会自行解决。
丧葬补贴救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政策。实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是我市关注民生、补殡葬惠民短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指导,确保殡葬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认真履职,全力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免除对象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财政部门要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证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各级殡葬服务机构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惠民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等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免除补贴救助费用,并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要加大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附件:1.佳木斯市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试行)
2.佳木斯市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样表)
3.佳木斯市城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样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佳木斯市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办好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促进殡葬基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除对象
(一)在市城区内死亡火化的佳木斯市户籍居民;
(二)驻佳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英模、牺牲的民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
(三)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精神病人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以及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非佳木斯市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佳木斯市城区死亡的人员;
(五)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体。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免除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城区内接运)360元;
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柜,70元/天,3天内按实际发生计算);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180元;
4.骨灰寄存费(普通骨灰盒寄存格位1年以内)40元。
依据《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殡葬基本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佳发改发〔2019〕21号)文件核准的现行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项目费用予以减免,最高免费额度为790元。治丧人若自愿选择更高档次服务而产生的价差、或选择其他服务项目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费用,由治丧人承担。
(二)特殊群体免除项目和标准。
1.驻佳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英模、牺牲的民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免除告别厅使用费;
2.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免费提供保障类骨灰盒(标准110元,放弃保障类骨灰盒的不另行补贴差价)。
(三)异地补贴救助标准。异地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79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免除程序。市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按殡葬基本服务、特殊群体延伸服务项目标准直接减免。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市殡葬服务机构领取《佳木斯市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3.丧属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4.逝者为驻佳部队现役军人、武警部队官兵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英模、牺牲的民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应证件;
5.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精神病人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以及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6.非佳木斯市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佳木斯市城区死亡的人员由处置单位提供遗体火化相关材料;
7.无名、无主尸体,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各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补贴救助程序。异地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由治丧人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
四、资金保障
市城区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市各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殡葬机构年度盈亏情况和资金情况进行核定,如因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导致亏损,由市财政部门对亏损部分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用总额;如殡葬机构年度盈利,则不予补贴(补贴程序:对公办殡葬服务机构的补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数额,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免除补贴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对民营殡葬服务机构的补贴,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拨付民营殡葬服务机构)。
丧葬补贴救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各殡葬服务机构的免除补贴,由市民政部门进行测算后纳入部门预算,原则上每年1月末和7月末各办理一次结算。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郊区、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 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佳木斯市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样表)
逝者
情况
|
姓 名
|
XXX
|
性别
|
男(女)
|
死亡时间
|
XX年XX月XX日
|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
遗 体接运地点
|
|
户籍
所在地
|
XX派出所
|
原住址
|
XX省XX市XX县XX乡(镇、街道)XX村XX号
|
|
证明
材料
|
死亡证明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
|
|
身份证明
|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或□户口注销证明)
|
|
非佳木斯市四城区户籍人员
|
□军人身份证件 □出生证明
|
|
是否为城乡困难群众
|
□城乡低保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 □革命五老人员 □其他
|
出示的证明材料:
|
|
治丧人情况
|
姓 名
|
XXX
|
与逝者关系
|
|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
住址
|
XX省XX市XX县XX乡(镇、街道)XX村XX号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
申明
事项
|
申请人声明:以上所提供各项资料属实,且逝者属于免除对象,若有隐瞒、伪造、冒领,愿退回免除金额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
|
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核定
|
项目
|
免费标准
|
实际减免金额
|
备注
|
|
遗体接运
|
360元/具
|
|
普通殡仪车
|
|
冷藏存放
|
70元/天
|
|
3天内冷藏费按实际发生
|
|
遗体火化
|
180元/具
|
|
限普通火化炉
|
|
骨灰盒寄存
|
40元/盒/年
|
|
限1年的寄存费
|
|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
|
|
|
合计免除金额: 仟 佰 拾 元(¥ 元)
|
|
年 月 日 (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1.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市殡葬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由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存档,第三联作为经费结算凭证,第四联由丧事承办人留存。
2.因突发公共事件在佳市死亡人员、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由处置单位负责提供遗体火化相关材料,由市殡仪馆直接与财政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