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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社〔2022〕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修订,请结合引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河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和使用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与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该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和方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及我省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我省医改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关经费,切实保障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时做好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供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地区常住人口数、补助标准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依法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补助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等支出。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行政区划、常住人口数量、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医改重点考核指标等因素测算分配。某地区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系数+奖惩因素核定额度。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根据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奖惩因素。某地区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奖惩。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补助机构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奖惩因素进行分配。某地区应拨付资金=补助机构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奖惩。 

  (四)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重点用于各级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根据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同时,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和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改革、承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市、县(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五)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于适用于项目法分配的项目,在资金分配时主要根据当年中医药事业重点任务、市县中医药发展基础与工作任务量,采取专家论证评审、有关部门集体研究等方式,统筹确定当年补助内容,遴选项目单位进行补助。对于适用于因素法分配的项目,按照补助机构数量、补助标准因素进行分配。某地区应拨付资金=补助机构数量×补助标准。 

  第八条  中央提前下达资金,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于年底前分解下达;在预算执行中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及时分解下达。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市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市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上级补助资金及时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需要制定补助资金相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或资金用途通知,并及时印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资金批复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做好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补助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补助资金的收支能够单独、明晰反映,规范账务处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本地区年度绩效目标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按上级要求组织对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对口部门加强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职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2-09-08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