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8月31日 冀政办〔2009〕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冀政字〔2015〕50号)规定, 继续保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编委办 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十一五”末,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9%以上。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各设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办好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专业;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3年内全省培训残疾人10万名。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普通高校要积极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要依据国家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四)因地制宜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工作;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在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0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经费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民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五)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地要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工作。
(二)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0年底,各县(市)要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维护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中、高等院校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各设区市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四)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投入。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至15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省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不断增加补助数额。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学工作。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劳动和就业能力。强化残疾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强特殊教育教材建设,按照国家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努力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重点推进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要指导学校为随班就读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
(三)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更新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四)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运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系统,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丰富教育教学内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根据残疾学生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五)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科研机构要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团体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加强盲文和手语的研究、推广、培训工作。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强化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办好特殊教育师范教育,鼓励优秀青年进入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学习。加强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轮训工作,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培训工作。依托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河北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二)做好特殊教育教师配备工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设盲人按摩技能培训班,安排有按摩技能并能胜任教学能力的盲人,充实到教师队伍中。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单位每安排一名盲人,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级政府要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五、合力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责,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继续开展普及特殊教育达标县(市、区)创建活动,逐步使县(市、区)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的水平。要将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重点内容,推进县(市、区)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三)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