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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佳木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范征缴行为,确保配套费足额征收和科学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使用配套费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应符合我市城市规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手续。

第二章  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批准的以下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一)各类新建的建设项目;

(二)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

(三)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

(四)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

(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建设工程。

根据前款规定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六条  依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含供热配套费30元,燃气配套费10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配套费。国家、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予以减免。

第三章  配套费征收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征收部门为市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除本办法明确的免征配套费项目外,配套费征收部门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其他任何项目配套费。征收配套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全部缴清。

(一)建设单位应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再向市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中心提请缴纳配套费。市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中心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核定应缴配套费总额,出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由企业在财政非税收缴平台将配套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核实项目缴纳配套费情况。

第十条  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对配套费按规划验收面积重新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配套费必须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自行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冲减、抵顶配套费。

第四章  配套费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配套费支出全部用于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消防、燃气、供热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由政府组织建设,也可以由特许经营企业建设。

(一)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市政

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由特许经营企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按协议执行。特许经营企业建设时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新建项目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缴纳配套费后,建设单位须于3月1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配套建设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的书面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核实后,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配套建设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列入当年配套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3月15日前未申报的,不再列入当年配套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使用配套费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需要处置的,必须经市政府同意(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处置资产时,由有关部门收回政府投资。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接入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不得同意其接入和使用。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使用配套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将配套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由配套费征收部门负责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履行追缴程序。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权征收配套费的县(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9-07 有效范围: 黑龙江 佳木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