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4〕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序衔接,按照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新上建设项目应首先考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减少占用耕地。
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减少。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大力推行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原则上园区以外不再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4公顷(含),凡列入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扶持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20公顷(含),一般情况下用地规模小于0.6公顷(不含)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凡拟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重大工业项目,在全市范围进行统筹,由工信、国土等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不执行落位意见的,不予立项、不予供地、不享受税收返还政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用地,实施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规划预留,用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仓储、高等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项目用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项目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经营年限下限等产业准入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制定《产业用地投资协议》,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投资协议。建设项目未达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受让人协商后,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合同和协议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实行项目用地保证金制度。对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强度、容积率、开竣工等履约情况一律实行保证金制度,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履约保证金按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视履约情况分期返还,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保证金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住宅、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保证金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受让人履约情况,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土地出让人出具书面意见,受让人未按合同履行相关约定的,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扣缴履约保证金。
六、开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试点。选取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作为试点,开展新增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工作。实行先租后让方式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土地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租赁时点地价补缴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租赁期间,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地、环保等部门,应依据租赁合同为土地使用者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以及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对本文件生效日前已出让的土地,涉及政府和企业双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协商后签订有关协议或补充合同,依法明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互相抵销,违约期间产生的出让金利息有争议的,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处理;对本文件生效日后出让的土地,违约金及利息全部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处理。
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因土地闲置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并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八、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对低效利用的土地,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收购储备、部分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二次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工业、仓储以及参照工业用地方式出让的教育、文化、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通过压缩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九、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完善地下空间体系的规划设计工作。对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住宅、商服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应单独设置地下容积率,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地下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减征,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确定;地下第二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确定;地下第三层及以下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0.5%确定。各县(市)、双阳区可自行制定标准。
十、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十一、鼓励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在开发区和各类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多层标准化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规划、国土、房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加快土地供应进度。积极推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利用。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加快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等前期工作;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及时完善供地手续。各地在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前三年供地率应达到80%、60%、40%。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给予奖励;未达到要求的,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三、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在充分利用国家遥感监测信息的基础上,依托我市三维地籍系统,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对建设项目开竣工、低效闲置用地等情况进行常态化动态巡查,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对违反出让合同的情况及时依法查处。
十四、加强土地利用诚信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建设、房地、公用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平台,跟踪建设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的全过程。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同时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平台,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实现房地产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的共同监管。
十五、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导,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原址适宜非农建设的,优先安排非农建设项目;不适宜非农建设的,优先复垦为耕地;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复垦整治为农业、林业等用地。
十六、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国土、规划、发改、工信、财政、监察、建设、环保、房地、税务、农业、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推进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十八、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评制度。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开发区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并作为开发区评优、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选树一批节约集约土地利用的典型园区和企业,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