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政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15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约用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创建生态宜居、和谐幸福牡丹江。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牡丹江地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到2030年,牡丹江地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三)主要指标。
到2017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9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6.7%以上;到2020年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
1.到2020年,牡丹江地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2.8亿立方米以内;
2.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80%;
3.牡丹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75%以上;
4.穆棱河牡丹江段维持Ⅳ类水体;
5.牡丹江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
6.镜泊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到2020年镜泊湖水质由Ⅳ类提升至III类;
7.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加强用水监督管理。加快制定牡丹江流域用水总量分配方案,建立市区及各县(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用水总量流域和区域“双层”控制,根据《
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牡政办发〔2014〕45号)规定,按时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到2020年,牡丹江地区内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在12.8亿立方米以内。
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牡丹江市及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林口县等5个县(市)的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洪水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用水监督管理。2017年之前,牡丹江市及各县(市)完成用水大户企业排查、建档工作,制定定期上报企业用水信息方案。新、改、扩建项目应提高用水节水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2016年完成排查工作,2020年前完成全部自备水井的关停工作。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2017年底,完成牡丹江市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牡丹江市及各县(市)政府要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7%和9%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推进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全面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引导企业对标达标,提出牡丹江地区高耗水企业名单,建立高耗水企业管理目录,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底前,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市质监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参与)。新建的公共建筑设施中应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市建设局牵头,市房产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2017年,牡丹江市建成节水型单位,各县(市)于2018年建成节水型单位。牡丹江市及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林口县5个县(市)开展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检漏、测漏排查(市水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以宁安市响水灌区为试点,探索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节水灌溉水平。到2020年,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76.6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或以上(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点推进牡丹江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按计划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完成牡丹江、穆棱河及绥芬河等河流枯水期生态基流量保障工作。
发挥好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重点发挥好镜泊湖、莲花湖及穆棱市奋斗水库的水利控制作用。新建水电水利工程要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制定运行调度方案,泄放设施运行情况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有生态供水任务的已有水利工程,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方案满足生态供水需要(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梳理排查牡丹江市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排查“十小”企业,列出名单,制定时间表,2016年底前完成全部取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污染企业,并督促各县(市)2016年底前完成取缔(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贯彻落实工信部《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企业清洁化改造,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等行业于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改造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污染。牡丹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俄科技信息产业园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牡丹江对俄经济园区,其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以上各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2.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牡丹江市及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林口县等5个县(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牡丹江市和下辖3万人口以上城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90%左右(牡丹江市区由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市)由各自区域负责相关项目的水务局或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大力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重点推进实施铁北区域雨水管网建设一期工程,2016年底完成工程建设,逐步实现老城区雨污分流。
加快推进牡丹江城市建成区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牡丹江市建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7年,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及宁安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基本完成开工前准备,同时督促海林市、穆棱市、及林口县的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宁安市及东宁市现有的污泥处理设施实现达标处理。严格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并实现牡丹江地区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
到2020年,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全部建成,实现牡丹江市区日污泥处理能力达到150吨,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牡丹江地区内县级以上城镇具备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条件(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3.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报市环保局和畜牧局备案),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
2017年底前,要完成主要河流(含城市内河)、重点水源地、取水地两侧范围1公里内的养殖专业户清理。2018年底前,要完成主要河流(含城市内河)、重点水源地、取水地两侧范围2-5公里内的规模养殖场清理。到2020年,禁养区内专业养殖户和规模养殖场全部迁出或转产。
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成率达75%以上。
散养密集区内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7年散养密集区内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率达到50%,到2020年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对没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参与)。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增加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实现经济作物与谷物协调发展。在城市周边扩大发展设施农业蔬菜生产,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主要集中在牡丹江沿江两岸河谷平原区的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扩大绿色食品种植基地面积,力争全市生态高标准农田达到113.9万亩,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465万亩。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重大病虫统防统治率达到40%,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农药用量降低10%。
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废弃菌包的监管。积极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技术,以宁安水稻主产区为示范基地,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在牡丹江市持续开展地膜残留量监测;在牡丹江、穆棱河、绥芬河流域内的水稻主产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周边区域,镜泊湖、莲花湖等敏感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对镜泊湖、莲花湖湖区内的水产养殖户进行排查,加大水产品产地和市场的监测,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各县(市)制定本地区的综合整治村落方案,列出名单及时间表,积极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在宁安市水稻产区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在镜泊湖、莲花湖等省级自然保护区探索发展生态保护型旅游业,开展生态保护型旅游环境综合评价及环境承载力评价。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产业规划布局,着重防控牡丹江流域沿岸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市工信委及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有序地完成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排放不达标的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及再生水利用。
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市工信委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加快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使用再生水。(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3.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直接向镜泊湖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牡丹江市政府及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集中式供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将集中式供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向社会公示,市环保局每季度将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向社会公示。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林口县等5个县(市)于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牡丹江市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附着物的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适时安装监控探头,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完成东宁市、海林市、林口县、穆棱市及宁安市等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牡丹江市区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乡镇、千人以上村屯按照国家规划计划执行实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采取有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房产建筑段、市国土资源局、市征收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西安区政府等参与)。
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牡丹江市区及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林口县等5个县(市)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林海水库项目做好移民搬迁规划、前期征地补偿等准备工作,争取2016年7月1号开工建设;支持县城及重点镇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到2020年,五个县(市)新建改造供水管网370公里,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双达标(牡丹江市区由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市)由各自区域负责相关项目的水务局或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督促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参与)。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继续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体系,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加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整治力度。对汇入莲花湖的河流实行总氮排放控制。继续实施“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度”的流域治污模式,重点推进穆棱河流域综合治理。到2020年,牡丹江干流国控断面水质稳定维持III类,穆棱河流域水质得到改善,莲花水库水质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开展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江河湖库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镜泊湖于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编制工作。到2020年,镜泊湖水质达到或保持III类水体(市镜泊湖管委会牵头,宁安市政府、牡丹江林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跨界水体绥芬河保持稳定。牡丹江维护现有良好水体(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按省要求,向社会公布牡丹江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其中市区“三溪一河”,1、2号泡在2017年底前完成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的阶段性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4.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上级要求开展牡丹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制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生态建设。协调吉林敦化市做好牡丹江界江及海浪河源头的水源涵养的沿岸护堤护岸建设。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恢复森林植被,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多效综合防护体系。加强水土保持,完成水土治理面积0.88万平方公里(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着力保护好镜泊湖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对镜泊湖、莲花湖等湖泊和市区及5个县(市)水源地周边15-25度坡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市镜泊湖管委会、相关县(市)政府牵头,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制度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加大涉水工业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力度,全面排查排污企业。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由地方政府采取停业、关闭等强制处罚手段。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 、“红牌”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和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关于建立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建立环境损害评估制度,适时建立生态损害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在牡丹江流域、穆棱河及绥芬河全面推行“河(段)长制”,加强指导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区域合力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各有关县(市)政府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2016年,完成增设2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工作,全面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全面实现109项指标分析能力。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强跨界水体监测。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建立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网,实现遥感监测区域内全面覆盖。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现整体验收。组织开展河湖水生生物监测及水体生物学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自2016年起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现网格化区域覆盖率达100%,定期对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条件较好的地区,探索建立城镇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部署、分区(段)负责”的原则,在牡丹江、穆棱河、绥芬河、镜泊湖、莲花湖建立“河(段)长”负责制(所在地县(市)政府牵头),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实现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针对镜泊湖水质未达标这一实际情况,制定《镜泊湖水体达标方案》(市镜泊湖管委会牵头),2016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2.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编制 “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规划和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研究将总氮、总磷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审批,督促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配合国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药监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突发应急事件预案修编试点工作。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应急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等参与)。
4.推行排污许可。
按照上级要求部署,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按上级要求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将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市环保局负责)。
(三) 发挥科技作用。
1.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成果。
积极引进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与环保科研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积极开展新型污染治理技术推介会,推介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新技术新产品。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2.探索实施第三方污染治理。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积极研究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方案制定,开放第三方治理市场,引进一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积极推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017年底,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以及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试点,到2020年,牡丹江地区形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到2016年底前,牡丹江市及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林口县等5个县(市)原则上要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020年底前,力争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对超额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到2020年底前,具备水价改革条件的农业灌渠争取实行计量收费,争取实现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上达到维护成本水平(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合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在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收费公开透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物价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环保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牡丹江市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推动牡丹江市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其他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股权质押等直接融资方式筹措资金,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市环保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争取力度,支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适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按要求制定我市的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对节能减排大户给予一定的政策及资金奖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加强对环保产业和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商业银行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市政府为本方案的责任主体,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于2016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各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重点排污单位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岗双责”。每年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保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各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定期公开环境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投诉问题办理情况,明确案件办理时限和公开内容。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发布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市环保局牵头,新闻传媒集团等参与)。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新闻传媒集团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