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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2012年4月5日办字〔2012〕42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20日冀政字〔2017〕49号保留根据2022年12月5日冀政字〔2022〕5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信息。
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经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可能影响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对预警信息的审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洪涝、干早、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煤矿事故、环境污染及其他一般性的预警信息,经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按规定直接发布;(二)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核安全事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三)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成胁的事件)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经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四)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Ⅰ级、Ⅱ级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被授权的负责同志签发,Ⅲ级、Ⅳ级由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经审核通过的预警信息统一由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发布中心设在各级气象部门(无气象局的县设在上一级气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审核和发布的管理工作。
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通过登录本级预警发布系统,录入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发布中心利用电台、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各种手段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和部队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级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与发布中心之间的信息采集的规范和流程。
第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与同级发布中心建立起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其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和客户端,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5分钟内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要参照《河北省重大灾害性天气(山洪)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无偿发送相关预警短信,省、市、县的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早、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预警信息播发的有关要求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预警信息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需求对设备、平台进行更新或升级,定期开展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公众满意度的调查,不断改善预警信息的发布效果。同时要指定一名专业人员与发布中心保持联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渔船出海口、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山区、海上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应对,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灾害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随着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提高(一般达到Ⅱ级或以上预警级别),县级以上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第十七条省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省的,省政府办公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省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避险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2.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3.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4-05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