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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常态化管理暂行办法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常态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23日                  吉人社办字(201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人社厅2022年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9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老工伤人员工作,实现管理常态化,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常态化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有关政策依据

  (一)国家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

  (二)省政府政策。省政府《吉林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吉政办发电〔2011〕12号)。

  (三)省行政部门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77号);省人社厅《关于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4号)和《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04号)。

  二、纳入范围界定

  (一)参保企业。已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未参保企业。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参保时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破产改制企业。原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1-6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渠道

  (一)企业趸缴。已参保的企业一次性趸缴5-10年老工伤长期待遇费用;未参保的企业一次性趸缴5-10年老工伤长期待遇费用,并补缴5年参保缴费。

  (二)财政补助。已实施破产、改制国有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基金调剂。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趸缴费用后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

  四、资格确认办法

  (一)确认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1. 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原始材料之一的;

  2. 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授权,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认定(审批)工伤手续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始材料之一的;

  3. 有职工因工死亡或1-4级工伤人员死亡原始材料,并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且未丧失供养亲属条件的。

  (二)确认程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老工伤人员资格的确认,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和《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

  五、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一)鉴定范围。经确认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并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或者不是依据“十个等级标准”作出鉴定结论的老工伤人员。

  (二)申请材料。老工伤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

  2. 治疗工伤的病历等相关医疗资料;

  3.患职业病人员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4. 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

  5. 填写《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表》

  (三)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对老工伤人员组织一次性鉴定:

  1.鉴定专家依据医学资料、现场查体和辅助检查结果,依据国家公布的现行标准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依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鉴定工作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代表全程参与鉴定全过程,有条件的还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3. 鉴定结论在鉴定后15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公示5-7天。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从公示最后之日或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鉴定收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 中省直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委托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六、待遇支付办法

  (一)待遇项目。发生工伤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

  (二)支付渠道。由工伤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费用的,仍由原渠道继续支付)依据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下列费用:

  1. 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

  6. 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 一级至四级(含视同该级别)老工伤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9. 按月领取的伤残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支付下列费用:

  1. 五级、六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2.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补发。

  (三)待遇标准。执行统筹地区同类工伤人员的现行标准。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同步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调整办法。

  (四)起始时间。不涉及趸缴费用的,为资格确认之月;企业应当趸缴费用的,为趸缴费用的次月。

  七、工作机制制度

  (一)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二)服务保障机制。健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联合办公服务机制,做好老工伤人员的资格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信息登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作用,在信息采集、待遇发放等方面,为老工伤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企业联系制度。建立与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制度,调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企业原有工伤保险服务保障机构的作用,委托其承担部分管理服务职能。

  (四)监督管理制度。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考评。加强工伤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为老工伤人员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康复)保障。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12-23 有效范围: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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