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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22〕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厅内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统筹考虑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专户后,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冀财建〔2022〕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省财政厅应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财政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2-05-10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