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社会保险局、市档案局制定的《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的意见
(市社会保险局 市档案局)
随着社会保险档案利用需求的日益加大和档案利用者数量的不断增长,为确保档案利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确保档案利用安全的通知》精神,现就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档案利用安全工作,树立档案利用服从档案安全的意识,明确档案利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旦发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档案利用工作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档案利用登记制度和手续。档案查阅、归还前,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清点、核对档案原件,防止档案在查阅过程中缺损、丢失,保证档案查阅前后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逐步以电子档案查询代替档案文本原件查询,减少档案原件磨损并提高档案查阅效率。
三、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利用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所保存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时,应出具查询档案要求的有效证件,并使用档案复制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使用。在档案利用过程中,盖有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证实材料专用章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管和利用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时,不得擅自摘抄和公布退休人员档案相关内容,不得私自损毁、涂改、留存档案。未按规定要求利用档案的行为当事人,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