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复垦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12号》规定, 继续保留。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复垦验收工作,现将《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复垦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6日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复垦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复垦验收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厅核准实施,并按要求完成在线报备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分为四个步骤:县级自验、市局初验、省级终验、在线报备。
第四条 县级自验。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按计划完成复垦工作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监理公司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所在地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验合格后,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级验收。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验收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验收呈报表;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项目审计报告;
(八)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九)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十)预期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勘测定界报告;
(十二)勘测定界图;
(十三)项目坐标;
(十四)验收意见及验收组成员名单。
第六条 市级初验。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农(林)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专家组成员名单;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后的勘测定界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核查。
第七条 市级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设计书中的各项任务都已完成;
(二)复垦后耕地和配套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三)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村民监督制,审计制;
(四)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政策;
(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档案保存完整。
第八条 市级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分类汇总后上报省厅,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终验。
第九条 省级终验。负责终验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设区市的验收申请汇总表合理安排验收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拆旧复垦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对项目区实施前后的资料、图件进行比对和核查;
(三)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拆旧复垦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四)召开项目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座谈会;
(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 复垦面积必须与在线备案的面积一致,不得小于建新区面积;复垦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要高于建新区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通过省级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材料上报省厅,省厅主办处审核后,拟订验收结果通知书,报经厅主管领导同意后下发。
第十二条 在线报备。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厅下达的验收结果通知书后,将相关信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要求逐项录入,并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必须按照项目复垦方案设计条件完成复垦,未按实施计划完成复垦工作的不得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运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验收申请汇总表范例.docx
附件2:验收申请范文.docx
附件3:验收呈报表范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