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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合〔20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改进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促进基金加快投资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更好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基金政策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3日

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改进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促进基金加快投资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更好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基金政策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和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和管理要求等,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评价方法,对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投资运营及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引导基金事前绩效评估,每年实施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管理运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科学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如实反映引导基金情况;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用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体现奖优罚劣;

  (四)突出导向。注重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管理机构加快投资运作、规范运营管理,发挥引导基金作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引导基金协议或章程;

  (四)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管理机构提供的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等;

  (五)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引导基金。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

  (三)引导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情况;

  (四)引导基金投资业绩情况;

  (五)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政策效应、投资运营、管理效能和特别加分等一级指标,辅以若干二级指标及三级指标(详见附件)。

  (一)政策效应主要评价政策引导、资金放大情况和政策示范效果,包括投资方向符合率、返投比例、社会资本撬动率、社会资本实际出资率、带动就业、收入和创新情况等;

  (二)投资运营主要评价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情况,包括资金运作、财政资金投资进度、整体投资进度、政府出资保值增值率、投资综合收益率、收益分配的及时性和合规性等;

  (三)管理效能主要评价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投后管理、统计报告等。

  (四)特别加分主要评价特定方面成绩突出情况,对于成绩突出的适当加分,主要是投资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早期科技创新企业,投资企业上市情况以及招商引资情况、获得行业奖项情况等。

  一级指标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二级指标反映引导基金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效果,三级指标是评价引导基金的具体项目。一二级指标及权重,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三级指标及权重,可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评价指标体系须在绩效评价方案中进行明确。

  第九条 政策效应、投资运营和管理效能绩效评价基础总分90分,加上特定方面成绩突出加分10分后,绩效评价总分100分。设置评价标准,对每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包括综合指标评价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调查法等。可根据引导基金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报告(附引导基金年度管理报告、资金托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自评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委托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中所需资料由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重点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果形成阶段。

  (一)准备阶段

  根据引导基金的设立、运行情况,省财政厅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制定绩效评价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的方式、目的、对象、依据、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实施阶段

  根据绩效评价方案和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被评价的引导基金成立绩效评价专家指导组,成员一般5-7人,由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结果形成阶段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指导组综合评价情况,完成重点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绩效自评报告和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引导基金基本情况;

  (二)引导基金决策、组织实施、运营管理及投资情况;

  (三)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及效益实现情况;

  (四)分析说明未完成的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引导基金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引导基金评价结论与分析;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相关建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用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引导基金,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管理机构或直接进行清算退出。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规范内部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方案及整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确定为差等次:

  (一)提供虚假材料,以各种方式干扰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二)资金使用和投资运营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资运营存在严重违反引导基金方案、章程或协议条款约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3-07-13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