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用地、房产、绿化、人防、道路、消防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地形测量、拨地测量(包括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并将测绘成果在行政审批中按要求通过佳木斯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审批部门推送并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佳木斯市市本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矿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精简压缩,将建设工程测量内容整合如下: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一是将征转用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测量等2项合并为勘测定界1项,成果满足建设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2项审批事项的要求;二是将拨地定桩、不动产权籍调查2项合并为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1项,成果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项审批事项的要求。
(二)施工许可阶段。将放线、零点验线、不动产预测绘3项合并为放验线及不动产预测绘1项,开展验线同时,完成不动产预测绘成果的导入和备案,满足规划验线以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要求。
(三)竣工验收阶段。将土地核验、规划核实、不动产实测3项合并为条件核实及不动产实测2项,做好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实测的组织工作,成果报自然资源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满足土地规划条件核实验收、不动产登记2项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项目转交原审批机关处理。
以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实测备案成果作为基础数据,可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的要求,补充开展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等工作,支撑联合验收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一)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
(二)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将“多测合一”业务合同在佳木斯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备案,由平台将备案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
(三)测绘作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在“市‘多测合一’动态更新管理系统”中申请并下载任务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前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参加。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审批等基础数据信息服务。
(四)成果报送。测绘机构应严格执行“两级检查”制度,测绘成果由测绘机构按照测绘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或者ISO系列认证)完成质检。各项测绘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一级质检人员、二级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经审核后通过平台窗口提交录入。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确需修改的,应当一次性直接向测绘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反复协调。
第六条整合“多测合一”收费事项,收费在参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相关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管,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建立“多测合一”价格公示制度,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服务费用。
第七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多测合一”成果由佳木斯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另行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测绘,“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八条“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选择。凡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登记流程。
1.注册登记申请。测绘服务机构登录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内容填报注册登记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2.登记核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服务机构的登记信息;
3.登记通过。经审核无异议的,即可纳入市“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
(二)注册登记材料。
1.信用登记承诺函;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从业人员签名、从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测绘作业证、社保证明,由所属测绘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办理信用登记;
4.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仪器设备发票、检定证书;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测绘资质证书(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
测绘服务机构应无严重违法失信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提交虚假测绘成果或不合格测绘成果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审核通过后纳入市“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称“名录库”),方可从事“多测合一”活动。
第十条佳木斯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应发布列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业主单位查询、选择。
第十一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应符合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技术成果标准要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因建设项目业主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除外),由测绘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中介名录库及信用档案,实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考核、移出及惩罚制度,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出“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造成质量问题的;
(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七)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
第十四条“多测合一”项目实施单位被取消资格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成果,且经过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其成果仍然有效,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多测合一”资格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测绘资质进行管理,每年根据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的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业主单位、相关部门反馈情况等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多测合一”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建三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