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佳政规〔2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现将佳木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2023年9月30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土地补偿费比例30%,安置补助费比例70%。
四、《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0〕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佳木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佳木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doc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