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测管字〔2015〕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0月1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局):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外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法字〔2005〕5 号),制定了《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0月10日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为了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外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规范测绘作业证申请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5〕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测绘作业证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只有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为本单位外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方可申请,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得为测绘人员申请测绘作业证,个人不能直接申请。
第二条 实施机关
(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市(州)、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工作。
(三)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的书面申请(要求计算机打印,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各一式两份。要求计算机打印。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测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同一底版 1 寸彩色免冠照片 3 张(2张粘贴在申请表上)。
申请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第四、五项材料要求复印在《测绘作业证申请表》的背面)。
申请材料要求清楚、完整,并装订成册。领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领证规定,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第四条 受理、审核与发放
(一)对申请材料可以在当场更正错误的,市(州)、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各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州)、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完成作业证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三)对不予审批的,市(州)、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四)测绘作业证实行全省统一的10位数字编号。编号由测绘作业证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注册核准
(一)测绘作业证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在办理领取证件的同时进行首次注册核准。
(二)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发证机关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三)测绘作业证注册核准使用“测绘作业证注册专用”章。
第六条 换证、补证
(一)测绘作业证如有破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换证。破损的测绘作业证由发证机关一并收回。
(二)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及时在公众媒体进行公告,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遗失测绘作业证的测绘人员可以申请补办。
第七条 依法收回
(一)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二)市(州)、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测绘作业证发放情况,并于当年11月底以前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三)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并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2.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3.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4.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2005年11月30日公布的《吉林省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吉测管字〔2005〕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