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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居民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居民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文末增加“因机构改革,原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职能实施主体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文件精神,通过召开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制定和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听证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市政府十六届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居民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我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统一制定、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三、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的低收入家庭免收居民污水处理费。
  四、凡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其污水处理费一律按照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6-01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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