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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1]6号

各市、州劳动局:

  现将《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违规退休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 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职工退休审批,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职 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

  一、公示对象。拟审批退休人员。

  二、公示范围。熟悉拟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公示内容。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

  (二)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退休前岗位、职称、出生时间、参 加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申报退休类别、拟审批退休时间等。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包括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对于因病或因工致残退休的还应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等。

  四、公示程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上月,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在对职工退休 条件初审的基础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 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单位监察、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

  五、公示时间。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如发现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的,可向负责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来信 方式举报,但举报人必须留真实姓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保密。

  六、处理。

  (一)公示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除拟按因病或因工致残退休鉴定级 别提出的异议由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外,其它问题由负责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确无问题的。由用人单位劳资人事、监察、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公示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真正把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附件:公示公告样式(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1-03-26 有效范围: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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